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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國科技大學華語文中心設置辦法

建國科技大學華語文中心設置辦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14.12.7第994次行政會議通過

第 一 條 建國科技大學華語文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之設立以推廣華語文教學為目的,對外進行華語教學相關業務。

依據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訂定「建國科技大學華語文教學中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 二 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名,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;      

下設組長兩名,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教師或職員兼任之。主任及組長一年一聘,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;行政人員數名,負責本中心各項業務執行以及經費編列、核銷事務。本中心得依實際課程業務需求聘請華語教師。

第 三 條 本中心設下列二組,分別掌理有關業務:

一、課程與教學組

(一)學季班、個別班、企業委訓等相關華語課程規劃與執行。

  1. 安排【華語學季課程】供華語生(持中文研習簽證)修習。
  2. 開設【個別華語課】供本地外籍人士或有能力負擔客製化課程費用之學員修習。
  3. 規劃【短期遊學團/文化體驗團】供公司行號、學校、觀光旅行團體驗華語學習及台灣文化。
  4. 發展【線上華語課】供無法來台之境外生修習。

(二)華語教師甄選、聘任、培訓、考核。

(三) 研發、編輯、出版及推廣華語教材、教具與數位資源。

(四) 承辦政府機關、法人及其他機構委託之華語相關計畫。

二、行政推廣組

(一)政府計畫、標案等規劃與執行。

(二)短期遊學團等客製化團體課程規劃與執行。

(三)教育部華語教學評鑑資料彙整。

(四)參加華語相關政府單位或校級會議。

(五)會計帳務核銷及中心設備維護管理。

(六)本中心專用、共用教室管理。

(五)本中心網站及社群媒體經營。

第 四 條 為督導本中心業務及營運發展,特設本校華語文中心指導委員會,委員置七至九人,通識教育中心主任、華語文中心主任、國際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等為當然委員,任期一年,每年至少舉辦會議一次。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另訂之。

第 五 條 本中心經費編列、分配收支、預算、決算等,悉依本校會計室作業規定辦理。

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